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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防治病害的农药”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五年侵权纠纷四次行政处理、五次法院判决

案由 农药专利侵权纠纷
请 求 人:南阳卧龙农药厂(以下简称卧龙农药厂)
被请求人:河南省南阳广农农药厂(以下简称广农农药厂)
本案要点
一件普通的农药专利侵权纠纷,历时五年,期间四次行政处理,五次法院判决。

案情
张长兴、张业生1994年12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防治病害的农药”的发明专利,2000年12月15日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94116054.8。该专利合法有效。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防治病害的农药,其特征是由以下组份组成:大蒜素20-99.7%、增效助剂0-50%、乳化剂0-15%、余量为溶剂。(2)如权利要求1的一种防治病害的农药,其特征是所述大蒜素选用401或402乙蒜素、增效剂选用耕田1号或中助剂。
2000年12月20日,请求人为甲方与专利权人张长兴、张业生为乙方签订ZL94116054.8专利权使用协议书,该《协议书》规定:由于该项专利系乙方职务发明,其专利的使用权乙方同意,让甲方无偿使用,且专利权归甲方所有,该专利的年费等费用由甲方负担。另一专利权人张业升于2001年8月10日,也证明该协议事先经本人同意签订。
2000年2月18日以来,被请求人大量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病无踪”、“黄枯针”、“一针病绝”、“菌必杀”等农药,其组份均包含41%氯霉.乙蒜乳油杀菌剂。1、在该厂生产的“病元踪”、“一针病绝”、“特效病菌亡”农药包装盒和农药临时登记证上均载有该农药组份,2000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给南阳广农农药厂颁发的有效期从2000年2月18日至2001年2月15日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LS2000532农药名称41%氯霉.乙蒜乳油。其有效成份氯霉素1%,乙蒜素40%;2、2000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给南阳广农农药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其产品名称41%乙蒜.氯霉乳油。3、河南省南阳广农农药厂使用农业部农药登记证号LS2000532生产的上述农药,均注明成份为40%乙蒜素和1%氯霉素。
仅在2001年的上半年,上述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料乙蒜素药就购进了2.25吨,成本价为40880元/吨,按农药百分含量,该原料药可生产成品药4.5 吨,每吨成品的批发价为95000至105000元之间,由此计算每吨利润为95000-40880=54120元,共获得利润为54120×4.5=243540元。
诉辨双方的理由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称:请求人开发生产的“41%氯霉.乙蒜乳油”杀菌剂农药,系专利产品,专利号ZL94116054.8,主要成份为40%乙蒜素、1%氯霉素,农药登记证号LS98745,登记名称为“41%氯霉.乙蒜乳油”商品名称为“41%特效杀菌王乳油”,该产品市场销售良好,但请求人发现市场上销售有与请求人41%氯霉.乙蒜乳油成份相同的其它产品,如“41%特效病菌亡”等其产品成份与请求人农药产品成份完全相同,该产品系南阳广农农药厂生产,被请求人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并造成请求人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南阳知识产权局依法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请求人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请求人在答辩书中称:我厂的生产证书是2000年2月1日批准的,自国家批准生产该品种近二年,从来没有得到过不准生产的通知,及其它有关文件,如果强行说我厂侵权,则各种合法手续是国家批准的,那么就由国家赔偿对方损失,其次我厂在1994年就向省厅申报此品种,也做好了各项准备生产工作,现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应不视为侵权行为。
处理过程及结果
请求人向28365365备用网址提交如下证据:
1、卧龙农药厂请求书;
2、“一种防治病害的农药”专利证书;
3、2000年12月20日张长兴与卧龙农药厂签订的协议书;
4、2001年8月10日张业升的证明;
5、予专纠字〔1997〕12号处理决定书;
6、28365365备用网址调处、询问、调查笔录;
7、南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询问李剑笔录;
8、南阳广农农药厂的财务账;
9、南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书 ;宛价估(2002)第11号;
10、28365365备用网址专利侵权案件封存决定书(二份);
11、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证人证言、情况说明等;
12、2000年2月21日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LS2000532;
13、2000年2月1日国家石油化学工业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证书编号41042-D1554);
14、南阳广农农药厂“病无踪”、“41%特效病菌亡”、“一针病绝”包装盒。
被请求人向28365365备用网址提交了如下证据:
(1)1999年5月20日被请求人与河南省农科院植保所签订的《关于41%特效菌毒亡乳油技术转让协议书》;
(2)41%氯霉.乙蒜乳油的《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产品企业标准》;
(3)1994年的41%氯霉.乙蒜乳油生产准产证申请书;
(4)1994年唐河县植保站、镇平农业发展公司所作的《农药田间药效试验报告》;
(5)李剑、赵庭曼、连玉华等证人证言;
(6)41%特效病菌王标签一张;
(7)1994年2月10日农药箱1000个的收款收据;
(8)1994年2月10日广农农药厂“特效病菌王”商标款700元(内部收据);
(9)1994年6月9日(厂内部)商品调拨单。
证据1-2证明其生产被控侵权产品是合法的,证据3-9用来明其生产被控侵权产品享有专利先用权。
经口审28365365备用网址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认定。
本案合议组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调查,认为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生产被控侵权产品是合法的,也不能证明其在专利“一种防治病害的农药”申请日以前已生产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证据1:河南省农科院植保所并非该专利的权利人,也无权转让该项专利技术,该证据更说明了河南省南阳广农农药在1999年5月20日后(也即该专利申请日几年后)才完整的获得了该技术。
证据2:上述三个由国家、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法证件,其日期均是2000年以后的,因此证明不了被请求方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合法。证据2也说明被请求人的生产销售是从2000年开始的。
证据3、4根据调查,上述证据中的一部份是虚假证据,其中2002年5月27日南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李剑的询问笔录证明,证据3南阳广农农药厂提供的1994年6月6日的41%氯霉.乙蒜乳油生产准产品证申请书和证据李剑的证明,申报时间是不确定的,李剑说:由于我记不清广农药厂申报生产该农药产品的具体时间又没有保存该产品的申报材料,就以李浩提供申报手续上的时间出具了这份证明,即南阳广农农药厂在1994年6月申报的41%氯霉.乙蒜乳油产品,经当时化工办研究同意申报的证明。李剑还说:“南阳卧龙农药厂也申报过氯霉.乙蒜乳油这种产品,申报时间要比南阳广农农药厂早1年左右”。南阳卧龙农药厂是申请专利后一年后才提交准产证申请的:那么南阳广农农药厂农药准产证申请书提交最早只能在1998年。
证据5:赵廷曼是南阳广农农药厂的房东,即与广农药厂是租房关系,是广农农药厂玻璃瓶的供应商,连玉华是94年因假冒请求人产品在扶沟等地销售,因请求人举报,连玉华被方城工商局、公安局查处,上述二人和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为凭。
证据6:41%“特效病菌亡”标签,是印刷品,根本不能证明是什么时间印制的,是什么时间都可以印刷。
证据7:1994年2月10日特效病茵亡包装箱1000个的内部收款收据,此证据根本不是正规发票,其随意很大无据可查。不能证明什么问题。
证据8、证据9是内部收据及内部商品调拨单,都无据可查。
从上述6、7、8、9证据,我们认为,都无据可查,为什么这正常的收支情况没有正规的商业发票可供查找,这些情况说明上述证据存在着不真实的情况。
2002年2月18日28365365备用网址作出了宛专纠字(2002)10号处理决定书,该处理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组份全部被覆盖在“一种防治病害的农药”发明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了对请求人专利的侵权。同时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专用设备和侵权产品,赔偿请求人经济损失243540元人民币,被请求人南阳广农农药厂不服处理,上诉郑州市中级法院。2002年8月5日作出了“郑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认为“原告(即被请求人南阳广农农药厂)当庭提交的部份证据,被告南阳专利局以其在处理过程中,广农农药厂未提供,当庭不予质证”因此判决:撤销南阳市专利管理局宛专纠字(2002)10号处理决定。2003年3月15日28365365备用网址作出了宛专纠字(2003)1号处理,被请求人以事实上没有接到“口头审理通知书”就作出了缺席处理的理由不服处理,向郑州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03年7月30日,郑州中院作出(2003)郑行初字第89号判决书,认定南阳市知识产权将该局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公正留置厂内人员不符合法定程序,撤销宛专纠字(2003)1号处理决定,28365365备用网址不服郑州中院的判决,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12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行政判决书(2003)豫法行终字第00108号,该判决书认为关于知识产权局送达“口头审理通知书”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法律规定的送达目的,在于让当事人知道通知书的内容,在送达困难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局采用公正送达的方式,将“口头审理通知书”留置于广农农药厂办公室内,应该视为有效送达,广农厂应该知道“口头审理通知书”的内容,一审法院对此实事的认定不当,应予纠正。第二,关于广农厂主张的“先用权”问题。广农厂提供了有关证据证明自己对卧龙厂的专利享有先用权。而知识产权局和卧龙厂也提供了反驳证据,认为广农厂不享有先用权。广农厂主张的先用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第三,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两部分内容,一是广农厂对卧龙厂进行赔偿问题,由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2)郑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已生效,产生羁束力,广农厂主张知识产权局越权处理当事人的民事纠纷,本院不予支持。但卧龙厂非专利权人,而只是专利使用权人,被诉处理决定裁决认定卧龙厂作为赔偿请求人不当。国家专利局颁发的ZL94116054.8专利证书,专利权人为张长兴,张业升,不是卧龙厂。张长兴与卧龙厂虽然签订有《协议书》,但因双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向专利局备案,故该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卧龙厂不是该专利的所有权人。因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广农厂对卧龙厂进行赔偿错误,应予纠正,关于对广农厂的行政处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广农厂停止生产销售被侵权产品、收缴已查封的侵权农药产品,是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作出之前,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有关陈述权、申辨权,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的知识产权局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没有履行上述程序,是违法的,应予以撤销。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 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郑行初字第8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28365365备用网址作出的宛专纠字(2003)1号处理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变更了ZL94116054.8专利权人,变更后的权利人为河南省南阳卧龙农药厂,2004年11月2日28365365备用网址对该侵权纠纷作出了宛专纠字(2004)4号处理。
1、责令被请求人南阳广农农药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和专用设备;
2、被请求人因侵权赔偿请求人人民币243540元。
被请求人南阳广农农药厂不服处理,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中院以同样理由于2005年1月30日作出(2005)郑行初字第02号判决,撤销28365365备用网址2004年8月5日作出的宛专纠字(2004)4号行政处理决定。
2005年7月6日28365365备用网址作出了宛专纠字(2005)1号处理决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 被请求人南阳广农农药厂即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 被请求人南阳广农农药厂因侵权赔偿南阳卧龙农药厂人民币243540元,对封存的侵权产品予以销毁。

被请求人南阳广农农药厂不服28365365备用网址作出的宛专纠字(2005)1号处理决定,于2005年9月26日向郑州市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郑州市中院经开庭审理认为28365365备用网址处理决定第一项“被请求人南阳广农农药厂即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告知当事人有关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的程序,而被告在作出第一项处理决定之前仍没有履行上述程序违法。”故作出撤销28365365备用网址2005年9月6日作出的宛专纠字(2005)1号处理决定。
28365365备用网址和本案请求人南阳卧龙农药厂不服郑州中院(2005)郑行初字第64号判决,上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河南省高院于2006年5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专利侵权行为实质是民事侵权行为,专利机关对该纠纷有一定的处理权,即可作出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该处理与行政处罚有一定的区别,可以不按行政处罚规定的程序处理。”(2003)豫法行终字第00108号行政判决关于专利机关作出的责令停止侵权决定系行政处罚行为的认定不当,应予以纠正。关于广农农药厂是否构成侵权问题。本院(2003)豫法行终字第00108号行政判决已经确认了广农农药厂不具有先用权,广农农药厂对上述人认定的侵权事实并无充分的反驳证据,因此,被诉处理决定认定广农农药厂的专利侵权事实成立。被诉处理决定第2项中“对封存侵权产品予以销毁”的内容符合规章规定,应予以维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郑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二、维持河南省28365365备用网址(2005)1号处理决定第1项,即“被请求方南阳广农农药厂即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农药登记号为:LS2000532组份的产品);维持第2项中“对封存的侵权产品予以销毁”的内容。”
至此这场于2000年12月20日开始,于2006年5月9日河南省高院终审判决生效的专利侵权纠纷案历时5年终于画上了一个沉重的句号。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公正送达的法律效力;
2、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对原告新提交的证据是否有质证的责任和义务,新证据应由第三人(即行政程序中的请求人)质证,才较为合适。
3、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处理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是一种行政处罚权还是一种居间裁判权,该职权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
评析
1、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该重视实体,更应该重视程序,作到依法办案,程序合法,实事清楚,同时要公平公正的依法办案,否则就会出现偏差。
本案中28365365备用网址非常重视执法程序,他们在送达十分困难,当事人拒不配合的情况下,采用公正留置厂内办公室的送达方法,虽然被一审法院判决为无效送达,但二审法院对此予以充分肯定,视为有效的送达,这充分说明了只要依法办案,就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2、28365365备用网址在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收缴已封存的侵权产品,超越了法律规定,偏离了依法办案的规定,因此被二审法院撤销了违法处理意见。
3、一审法院(2002)郑行初字第5号判决书:以南阳广农农药厂当庭提交的部份证据,南阳专利局以在其行政处理程序中广农农药厂未提供,当庭不予质证为由。判决撤销南阳市专利管理局宛专纠字(2002)10号处理决定,做法欠妥,本案在行政处理程序中,专利管理局明确告知当事人,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要经对方质证,并规定了时间,但被请求人无视告知,而专利管理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依法进行处理,一审法院在司法程序中要求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新提交证据进行质证,而这些新证据在行政程序中并没有提供,而行政机关的处理只是对专利纠纷的一种居间裁判,所以对双方证据只能是采信和不采信。没有对证据进行质证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具体的行政行为是针对当时的证据的基础上所作出的,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只能在原有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如果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法院可以根据新证据直接依法判决,而不应要求对新证据进行质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中明确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根据上述规定,一审法院因行政机关对在行政程序没有提供的证据而在诉讼程序又提交的新证据并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质证,因行政机关不予质证,据此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显然是不妥的。因案情需要对新证据进行质证时,可由第三人(即行政程序中的请求方)质证。
3、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使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四、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明确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五、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处理决定书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署名,并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第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厉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在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权,是一种居间行政裁决权,而这种居间行政裁决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行政职能,因为它还有处理权,即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这种特殊的行政处理权是不能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只能按照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此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法院的审判人员往往单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审理,这样必然忽视了中国特色这一条,也必然会给专利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